二零二五年度,家庭健康保险有备无患保障合同.docx
二零二五年度,家庭健康保险有备无患保障合同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主体
1.1甲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经营的人寿保险公司,具备开展健康保险业务的资格。
1.2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投保家庭健康保险。
第二条保险期间
2.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保险金额
3.1本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第四条保险责任
4.1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及其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残疾、烧伤,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2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及其家庭成员因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3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及其家庭成员因疾病导致门诊治疗,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免除
5.1因乙方及其家庭成员故意造成的伤害、疾病、身故、残疾、烧伤等,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2因乙方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保险事故的,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3因战争、核辐射、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
6.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和缴费方式向甲方缴纳保险费。
6.2保险费一经缴纳,概不退还。
第七条保险事故处理
7.1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
7.2甲方应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及时进行查勘、审核,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7.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甲方及时处理保险事故。
第八条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
8.1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
8.2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解释等事项,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9.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0.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