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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设住所(经营场所)的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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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设住所(经营场所)的公示

(参考模板)

申请单位(人):,申请使用场所地址:

经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的函》等规定,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对使用该场所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时间内电话或书面向受理单位反映。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不予受理,公示时间内若无异议,我单位将接受申请单位(人)的上述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办理生产经营证照。

特此公示。

受理部门:邮政编码:

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珠江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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