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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_T1544-2012_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_河北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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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1544—2012

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

DB13/T1544—2012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建材装备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建筑机械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材料设备

管理分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石家庄三楷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沧兴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洪生、赵士举、孔令书、魏立学、李兰维、韩卫东、甄广常、姚军、王宇光、

崔建立、王旭辉、王敏、戴瑞生、路志亮、马丽霞、王月玖、贺江凌、王蕾、孔德昭、严学松。

I

DB13/T1544—2012

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建立和生产得基本要求。明确了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术语、基本规定、

场地选择、设备设施、生产管理、运输管理、排放监测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GB/T14902预拌混凝土

GB/T9142混凝土搅拌机

GB/T10171混凝土搅拌站(楼)

JG/T5094

3术语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是指以节能、降耗、减排为目标,以技术和管理为手段,实现混凝土生产全过程的“四节一环保”

基本要求的综合活动。

4基本规定

4.3.1企业工艺布局应合理,生产过程应安全,场区地面宜硬化,标牌标识应清晰明确。

4.3.2企业应按照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科学组织材料、设备、运输车辆等生产资料进行生产。

4.3.3企业在原材料选用、配合比设计时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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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1544—2012

4.3.4企业宜选用低噪音、低能耗、低排放及技术先进、易于控制和管理的生产、运输及检验设备,

做到绿色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设备。

4.3.5搅拌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洗和保养,以保持车辆整洁、安全。

4.3.6企业应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对废弃混凝土及浆水宜回收再利用。

4.3.7企业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4.3.8试验室技术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3.9企业相应生产、技术人员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3.10企业若设有分支机构,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5厂址选择

5.1新建厂址必须符合当地规划及土地使用性质。

5.2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宜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

5.3不符合5.1和5.2条款要求的已建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扩建。

6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

6.1.1生产设备应符合GB/T9142、GB/T10171标准要求。

6.1.2预拌混凝土运输设备应符合JG/T5094标准要求。

6.1.3应配备信息管理系统和生产关键工位监控系统。

6.1.11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设有通向大气的出口,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

泄漏。

6.1.12液体外加剂应采用适宜的密闭容器储存,并采取相应的保温、加热和防渗漏等措施。

6.1.13生产过程中的配料、上料等部位应实施封闭,以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的要求。

6.1.14应配备废弃混凝土回收设备。

2

DB13/T1544—2012

6.2.4离居民区较近的一侧,经监测厂界噪声超过标准时,应安装隔声设施。

6.3

生产废水和废弃物处理设施

6.3.1生产厂区宜设置多级沉淀池。

6.3.2

搅拌楼(站)、骨料堆场、混凝土回收设备、车辆清洗场地应采取相应排水措施,将废水排入

沉淀池。

6.3.3生产厂区宜设置废水再利用设施,对经过沉淀的废水进行合理利用。

6.3.4应利用混凝土回收设备,对废弃的尚未固化的混凝土拌合物进行回收分离和再利用。

6.3.5宜设置固体废弃物存放点,不得随意堆放,并及时清理。

7

生产管理

7.1计量管理

7.1.1生产所用计量设备应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7.1.2每一台班次正式生产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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