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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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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

为了加强养殖场的生产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

动物产品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我自

愿做出如下承诺:

1、认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2、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各类养殖档案。

3、严格按照处方、说明书对动物用药;绝不过量、超剂量甚至滥用抗生素

等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兽药,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不合格的饲

料。

4、不在动物饮用水、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严禁添加的.任何

物质。

5、生产、饲养、销售健康的猪牛羊等动物;动物休药期间,不向屠宰经营

户出售。

6、不使用“地沟油”和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食物喂养畜禽。

7、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畜禽出栏前必须提

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

售。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2

我公司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上级相关规定,

特向畜牧局作出以下承诺: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

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

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

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

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

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

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

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

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

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

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作

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xxx

负责人(签字):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3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崇信县畜产品质量

安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特向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以下承诺: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

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

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

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

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

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

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

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

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

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

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作

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并张贴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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