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DB12_T747-2017_高层公共建筑局部装修消防安全管理规范_天津市.docx

发布:2025-04-17约2.76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ICS13.220.20

DB12

C80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747—2017

高层公共建筑局部装修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Firesaftymanagementofpartialdecorationofhigh-risepublicbuildings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747—2017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苑军、丰皓、何国富、张涛、李恩玮、田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12/T747—2017

高层公共建筑局部装修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层公共建筑局部装修消防安全职责、消防设计和申报要求以及施工现场的防火管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高层公共建筑在投入使用后局部进行装修的消防安全管理。

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

GB50140

GB50222

GB50720

GA65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3

防火分隔是指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墙体、防火卷帘等分隔

4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管理单位对建筑局部装修项目应当确定各环节、各岗位的消防责任人,明确

1

DB12/T747—2017

4.1.2

高层公共建筑产权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在建

筑局部装修工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对于局部装修场所施工期间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划分要进行书面明

确。

4.1.3

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建筑,因局部装修对消防车道、涉及公

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产生影响的,应明确负责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4.2

建筑产权人职责

4.2.1

4.2.2

应提供给租赁、使用单位或个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合法建筑。

应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3

物业管理部门职责

4.3.1

按照签订合同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责任,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建筑装修

期间公共区域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4.3.2

对不需要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审核的内装修工程,物业管理部门应对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方案进行审查,在施工进场前查阅相关消防手续,对进场的装修材料予以查验。

4.3.3

负责对局部装修区域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施工期间火灾事故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装修进场前,对租赁、使用单位或个人以及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对装修区域组织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告知使用单位或个人,并督

促火灾隐患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责令停止施工。

a)

b)

4.4

租赁、使用单位或个人职责

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具体消防安全责任,履行与建筑产权人或

按照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的,由高层公共建筑物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

防安全管理。

应当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人员,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

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于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的内装修工程,应制作灭火

5

不应擅自破坏建筑原有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火分隔等,如确需改变,应按照相关消防规范

要求重新予以核算和设计;

不应遮挡、损坏消防设施,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2

DB12/T747—2017

c)

d)

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平面布局的设计不应占用、堵塞建筑内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擅自搭建阁楼、物品库房

等;

e)

经过专家评审会论证的特殊设计,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

5.2

装修项目申报要求

5.2.1

租赁、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进行装修施工前,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装修工程消防设计,

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备案。

5.2.2

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项目,租赁、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向物业管

理部门进行备案后再开始施工。

5.2.3

工程竣工后,租赁、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竣工备案,经

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合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