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法律法规与安全飞行(第2版)课件:空中交通管制、无人机空域管理法律法规.pptx
j空中交通管制
无人机空域管理法律法规
空中交通管制
•空中交通管制的方法常釆用程序管制与雷达管制两种方法。
无人机运行动态掌握是指:通过行政与技术手段随时掌握
无人机的运行状态,即运行的轨迹、运行的人员等信息。
当无人机偏离预定空域或航线、出现空中故障、失去控制
或其他特殊情况,威胁空中飞行安全时,空管部门通常难以采
取实时、有效的管制措施。
因此,在当前空管运行条件下,无人机空中交通管制必须
从掌握无人机的飞行计划、建立协同通报关系、监控无人机的
运行情况、自控与运行数据监控等处着手,维护无人机飞行时
的空中交通秩序。
1.飞行间隔服务是指:为了安全需要,对飞行空域、航线中的无人机与无人机、无人
机与有人航空器、无人机与地面障碍物之间提供安全间隔服务。
3.航线间隔服务:在提交飞行计划时,一并提交航线飞行申请
的服务。
4.安全报告:监控或者掌握无人机飞行动态,同时在实施飞行
活动过程中与相关空管部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
5.自主间隔控制:无人机与其他有人驾驶航空器自主保持安
全间隔、并且应能按规定进行“感知和规避”,以保持安全
间隔。
任务三无人机空域管理法律法规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空域分类划设、
空域准入使用、飞行计划审批报备、相关服务保障、行业
监管和违法违规飞行查处、附则等。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
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法违规行为。
(一)航空器机载设备不符合空域准入条件;
(二)无飞行计划申请;
(三)未经批准擅自飞行;
(四)不及时报告或漏报飞行动态;
(五)不按计划飞行;
(六)不服从管制指挥指令;
(七)不执行管制空域内目视飞行航线飞行方法;
(八)管制空域内擅自改变航行诸元。
d)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2018年1月26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的《无
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d)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意见稿具体划设了微型无人机禁飞空域和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
轻型、植保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但需向综合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动态信
息;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飞行可不与有人飞机划设隔离空域。
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机将被给予特殊政策,包括配置特许空域、免予计划申请等。
意见稿还指出,除了微型无人机,购买其它民用无人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通过实名认证、应当
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实名注册登记并根据有关规则进行国籍登记、应当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编码,飞
行应当按照要求自动报送身份标识编码或者其他身份标识。
d)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在征求意见稿里,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
高不超过5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
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驾驶航空器。这一类无人机在禁飞区外,飞行不用申报,购买也
无需实名认证。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
飞行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
遥控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意见稿中,轻型无人机真空高度限制在120米以下。
第二十八条划设以下空域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核电站、监管场所以
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
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
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
200米范围的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