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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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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产品说明

一、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止。本

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二、交费方式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除本公司与投保人另有约定外,保险费率仅适用于拥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不享有公费医

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则本公司可向上调整费率10%。

三、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包括以下三项,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一项或多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

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不含第30日)因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

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关爱津贴日额与住院日数相乘的金额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住院日数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1日开始计

算,即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日数等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

被保险人1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的且投保时没有约定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最多给付日数,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

险金的日数以50日为限。

住院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不含第30日)(按期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在医疗机

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合理且必需的住院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包

括: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

住院费用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不含第30日)(按期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在医疗机

构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实际手术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上述住院费用和住院手术费用必须在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赔偿,或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

(包括本公司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本公司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医

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将分别给付每项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

给付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产前产后检查、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性功能障碍治

疗;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变性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安装义齿、义眼、助听器、

义肢或其他附属品;

(10)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1)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

(12)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或投保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及症状或既往

症;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等高风险运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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