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獭兔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DB63T 1590-2025.docx
ICS65.020.30CCSB43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1590—2025代替DB63/T1590-2017
獭兔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
2025-03-24发布2025-05-01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63/T1590—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63/T1590—2017《獭兔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与DB63/T1590—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术语和定义”的规定,删除了净道、污道,更改了废弃物的规定(见3.1,见2017年版的
3.1、3.2、3.3);
b)增加了“场址选择”的规定(见第4章);
c)更改了“建设规模”中饲养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规定(见5.1、5.2,2017年版的4.1、4.2);
d)更改了“总体布局”的规定,删除了总体要求,更改了兔场布局、生产管理区的规定,增加了生产区门禁、隔离区、生产辅助设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生产区门禁的规定(见6.1、6.2、6.3.1、6.4、6.5、6.6,2017年版的5.1、5.2、5.3、5.4);
e)更改了“生产设施”的规定,更改了兔舍、兔笼、食槽和饮水器、产仔箱的规定(见7.1、7.2.1、7.2.2、7.2.3,2017年版的6.1、7.1、7.2),增加了给排水设施、供暖通风和采光设施的规定(见7.3、7.4,2017年版的6.2、6.3),删除了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定(见2017年版的6.4);
f)删除了“环境保护”的规定(见2017年版的第8章);
g)增加了“獭兔规模养殖场建设布局”的示例(见附录)。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畜牧总站、青海大学、青海省饲草料技术推广站、青海省农牧机械推广总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啟珠、韩学平、韩生财、郭继军、安梨红、张莲芳、卫世腾、洛藏旦增、余玮、丁海媛、张亚君、冯彬、孙璐、王廷艳、马艳圆、韩明清、李晓雨、徐可、陈永伟。
本文件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DB63/T1590—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监督实施。
DB63/T159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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獭兔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獭兔规模养殖场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场址选择、建设规模、总体布局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獭兔规模养殖场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GB5749GB7959GB8978GB50015NY5027NY/T473NY/T68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绿色食品畜禽卫生防疫准则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弃物
在獭兔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污水、尸体等污物。
4场址选择
选择地势高燥、背风向阳、交通便利、远离噪音的地块。场址选择按照NY/T682执行。
5建设规模
5.1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根据饲养规模确定生产、管理及辅助设施建设规模,兔舍建筑面积应在1500m2以上。
5.2饲养规模
DB63/T159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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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规模、生产目标、市场需求、饲草料资源等情况确定养殖场饲养规模,能繁母兔应在500只以上。
6总体布局
6.1兔场布局
布局科学合理,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和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各区之间设置隔离屏障。兔场布局相关示例见附录A。
6.2生活管理区
6.2.1生活区
包括员工宿舍、食堂、娱乐室。在远离兔舍处建密闭式卫生间。
6.2.2管理区
场区门口设置门卫值班室、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消毒设备齐全,管理区卫生防疫按照NY/T473执行。
6.2.3办公室
包括办公室、财务室、档案室,配备基本办公设施设备,具备办公、通讯、监控等条件。
6.3生产区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