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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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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30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5)03-032-02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制度概述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可行性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践模式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困难

在实践中,如何对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一直是难题之一。虽然有多种方式评估土地经营权价值,例如实践中存在根据股东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价值、黑龙江省桦南县的农业公司与农户请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介入评估作价等多种方式。前者采用的估值方式虽然灵活,但现实中影响土地经营权价值的因素很多,如地块大小、土壤肥沃程度、地形地貌等,如果农业公司与农户统一协商、统一确定价值,这种方式对于入股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的随意性较大,难免引起优质土地农户的不满,甚至可能因此拒绝入股。而农业公司如果与每位农户单独协商确定价值,这种方式效率太低,易引发入股农户间的攀比,产生矛盾。后者采用的估值方式虽然看似合理,但目前我国对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方法无明确规定,评估标准难以统一,也并没有专业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中心存在,评估结果缺乏专业性和科学性,难以保障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权利。因此,如何避免评估机构评估的随意性,让入股农户与公司双方都认可评估结果,建立专业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价值评估机构,成为适用此种评估方式的难题。

(二)保底收益难以实现

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后的利润分配有两种形式:农户按股分红和农户同时拥有“保底收益”及按股分红。学界及国家政策对后者的利润分配形式持肯定态度。认为“保底收益”可以增强入股农户收益的稳定性,保障农户的利益。在公司不盈利甚至亏损时,分配给农户股东的“保底收益”可以由非农户股东垫付,再由公司对非农户股东的垫付进行补偿,操作灵活,因此在实践中应用较多。但也有学者指出,该模式违反“无盈不分”的《公司法》基本法理,使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失衡,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此外,正常运营的公司无法保证始终盈利,可能无法达到“保底收益”要求。而让非农户股东先行垫付农户股东的“保底收益”并进行分配的做法,对非农户股东显然不公。但若放弃“保底收益”方式,股权投资及公司必然面对的经营风险又会严重影响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农户出于对公司经营风险及收益不稳定的担忧,极有可能放弃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这使得“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难以推进,进而可能影响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三)破产清算时农户退股利益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后,公司可能因法定、约定原因破产或解散,此时处置农户入股的土地经营权成为难题。因为在公司财产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理应优先于股东得到清偿,其中当然包括优先于农户股东,此时,农户股东的土地经营权便面临着被拍卖进而丧失的风险。为防止农户失去土地经营权,一些公司章程会做出如下规定:当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农户股东入股的土地经营权不在破产财产范围内,不进入清算程序[6]。但这违反了《公司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的规定,虽然保护了入股农户股东的利益,但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也有观点提出,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中健全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回购制度,虽然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入股农户和公司破产或解散后债权人的利益,但回购制度能否得到落实的关键在于农户是否具有回购能力。因此在公司面临破产与解散时,如何既保障债权人利益又保障农户退股权益,使入股农户带着土地经营权“全身而退”,是实践中需要面对的难题。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

(二)实行优先股制度为主、保底协议为补充的保底收益机制[8]

为了实现农户的保底收益且不违反《公司法》,可以在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推行优先股制度。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没有表决权,但享有优先分红权[9]。农户股东入股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收益而非经营管理公司,因此优先股制度能满足农户需求。鉴于优先股具有债权与股权双重属性[10],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股东间协商不按照各股东的出资进行分红,设立农户股东优先分红的协议即为优先股。这种由农户股东与非农户股东就优先股设立问题平等协商的方式,既保障了非农户股东与农户股东平等的法律地位,又保障了土地对农户的收益保障功能,同时这种全体股东共同同意不按股分红的方式,也是农户股东得以优先分红的重要前提。其次可鼓励农户股东与非农户股东签订保底协议,这种保底协议具有担保属性,可以进一步保障农户股东的保底收益。非农户股东根据保底协议向农户股东垫付分红后,可向公司追偿,而优先股的债权属性正是保底协议担保属性的基础。

(三)落实破产清算时农户的退股保障服务

[1]孙宪忠.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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