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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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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项首诊负责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

L患者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科室后,首位接珍医师为首诊医师,首先接诊的

科室为首诊科室。

2.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捱号

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

(二)初诊■名

1.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的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一律不得拒绝接诊或拒绝收治。

2.对急诊患者,首诊医师在接诊5分钟内开始诊疗。

3.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个科室主管之前,

除首诊科室主持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不得推诿,

不得擅自离开。

4.患者本机构内部转科后或需要进行检查的接诊医师履行首诊医师职责。首

诊科室的首诊医师对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急危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

和转院等工作负责,直至顺利交接至下一环节。

(三)初始评估。

首诊医师通过问诊、查体、必要理化检查及参阅病史资料等对所接诊的患者

作出病情评估,并及时成病历录入。

(四)门诊患者。

1.凡属本科室疾病范畴门诊患者,要按照诊疗规范诊治,符合入院条件收住院

治疗。

2.凡非本科室疾病范畴患者,首诊医师应向患者做必要说明,需要换号的,导诊

护士指引或陪同家属办理相关手续。

3.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组织多学科联合会诊,首

诊医师负责汇总、处理会诊意见。

4.对超出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的疾病,虽无法提供诊治,但必须先评估

患者病情状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况。如具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

适当的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转诊医疗记录;对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

应当按照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五)急诊患者。

1.对急诊就诊患者进行初始评估,判断属一般患者或急危重患者。对一般患者,

工作时间分诊到相关专业科室门诊就诊,夜间、中午由急诊医师负责诊疗。

2.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及时采取措施负责诊治,必要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或科主任进行处理。

3.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患者(如脑卒中,急性心梗等),首诊医师要及时开启绿

色通道进行抢救。

4.非本专业疾病或多学科疾病的急危重者,首诊医师要及时报告上级医

师油上级医师根据情况组织有关科室进行会诊,必要时应报告科主任和医务部门

(或总值班)。

5经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病例在未收治到其他科室之前仍由首诊医生负责诊

疗,并上报医务部门(或总值班)。

6.经会诊确定为非本专业疾病范畴的急危重者,首诊医师应及时完成病情

相关记录,并由本人或指派专人护送者到转诊科室,与接诊科室医师进行床旁交

接。接诊医师继续履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7.急诊留观者,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共同检诊者,做好床旁交接

班。

8.需要住院的急危重者,首诊医师应负责与相关科室联系,并由本人或指

派专人护送者到病房并做好交接记录。

9.病情危重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同时要履行知情同意告知手

续。对拒不配合诊疗的者及其家属,应充分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做好记

录并请方签字确认。

10.因技术力量、设备条件等所限本机构不能诊治的急危重者,按照转诊制

度有关规定执行。

11.同时有法定传染病的急危重者,按照传染病诊治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制定、完善本机构《首诊负责制度》、配套制度及工作流程。

(二)要组织开展首诊负责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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