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技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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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消消防防工工程程验验收收规规定定与与实实施施
1.消防工程验收的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
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m2的宾馆、饭店、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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