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电子教案12 项目四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个人独资企业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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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案
授课标题
项目四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
授课班级
授课地点
多媒体教室
授课日期
年月日第周
授课时数
2
教学设计
教学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教学方式
实施教学做一体化教学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理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基本概念;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能力目标
能够判断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合规性
素质目标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严谨的学习态度。
教学重点、
难点
教学重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设立条件
教学难点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责任承担的界定
课后作业
完成章后同步训练
教学反思
备注
案例引导
甲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甲委托乙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约定:乙从事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经过甲的批准。其后,乙在经营过程中与丙谈妥一单生意,标的额为l4万元。乙准备向甲请示,但当时甲正在国外考察,无法取得联系。为了促成该笔业务,乙便与丙签订了合同。
【思考】此合同是否对A企业发生效力?
一体化教学
任务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如图4-1所示。
图4-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
课堂自测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如图4-2所示。
图4-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企业,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