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改革须知.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 *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 —示范条款变化说明 2015-3月 修订说明 在0 9版商业车险条款的基础上,对条款“保障范围、结构体例、规范表述、配套单证”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 修订目标 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解决司法审判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解决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修订原则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通俗性原则 总则: 修改后的条款体系、结构 1) 机动车综合商业示范条款主要修改点 2) 目录: 特种车综合商业示范条款主要修改点 3) 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示范条款主要修改点 4) 机动车单程提车险示范条款 5) 体现风险差异。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其余机动车采用统一的条款。 1.机动车辆综合 商业保险 2.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 4.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 3.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 现行家庭自用车、营业用车、非营业用车条款合并为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 包含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盗抢险。 合并保险条款,体现风险差异 1. 修改后的条款体系、结构 1. 修改后的条款体系、结构 对责任免除中免责事项进行归类梳理 《2014版示范条款》 Yt 1.将免赔率与免赔额单独列明; 2.将责任免除条款划分为情形除外、原因除外、损失和费用除外三类 ; 3.对不保情形中驾驶人违法的情形、原因除外中违反合同义务约定免赔的情形进行整合; 4.对于损失和费用除外约定,依据各项免赔约定 的内在逻辑和属性,区分为保险人绝对不保 和可以通过附加险扩展承保两种情形 。 1. 修改后的条款体系、结构 优化后的商业综合示范条款体系、结构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免赔率保险金额 赔偿处理 总则 车损、三者、车上人员、盗抢险 通用条款 附加险 释义 1. 修改后的条款体系、结构 2009年A款车险条款约定 1.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险费 ; 2.发生全部损失时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容易导致心理预期落差被媒体炒作为:“高保低赔” 引起广泛关注。 解决 “高保低赔” 2014版示范条款 1.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 2.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 彻底解决了“高保低赔” 问题。 1、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问题,解决“高保低赔” 2.机动车综合示范条款主要修改点 删除关于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 修改原因 保护消费者权益 推动代位求偿 适应社会发展 不论是否有责,车辆损失均可以在车损险项下要求保险公司代位赔偿。 2、完善车损代位求偿的处理方式(1/2)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2.机动车综合示范条款主要修改点 修改前 修改后 因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 未约定“被保险人可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相 关事项。 因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 1.被保险人可向第三方索赔,保险人应积极协助; 2.被保险人也可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偿后可代位追偿。 给保险人理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完善车损险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及代位追偿约定(2/2) 解决“无责不赔”的热点问题 2.机动车综合示范条款主要修改点 现有表述 “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予赔偿” 1. 《2014版示范条款》将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纳入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2.充分体现了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人文理念,使保险条款更加人性化。 3.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仍属于除外责任。 解决“自家人不赔”的热点问题 3、三者险中将“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 2.机动车综合示范条款主要修改点 《2014版示范条款》对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