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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脱粒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机动脱粒机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脱粒机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机动脱粒机产品包括由电机或柴油、汽油发动机驱动或由拖拉机动力输出驱动的各种型号的脱粒机,按其工作型式可分为全喂入式和半喂入式两类,每类又分为简易式、半复式(或复式)两种形式,共四种形式。具体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脱粒机审查部)设在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和宣贯工作;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各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其他有关发证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脱粒机产品审查部
通讯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37信箱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64882637
传 真:010 E-mail: Txs @caams.org.cn
联 系 人:邓军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无证产品的查处组织工作。
2.4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37信箱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传 真:010联 系 人:林纪恩
国家场上机械及机制小农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兴华南小区81号信箱
邮政编码:030027
电 话:0351—6261353
传 真:0351—6261322
联 系 人:高太宁
3 企业取得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机动脱粒机产品的生产。
3.2 申证企业生产的机动脱粒机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见附件2)。
3.3 企业应具有机动脱粒机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文件、检验规范、产品图纸等技术文件(见附件3)。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机动脱粒机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设备(见附件4)。
3.5 企业应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
4 申请的受理
4.1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每个申证单元一份;
4.1.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
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脱粒机审查部。
4.2.4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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