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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pdf

发布:2021-11-05约6.48千字共1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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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 CT 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 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 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 戴在左衣领上。 三、 CT 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 20MSV 。 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 CT 机房 内。 五、 CT 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 CT 机 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 90 天/ 次)进行个人 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 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 。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及时整改。 九、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 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 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保障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制订放射科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一、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 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 放射防护知识及 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 二、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室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 测仪表; (四)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 防护性 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 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三、医院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 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五、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并分 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六、医院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 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 应当遵守医 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有明确的医疗目的, 严格控 制受照剂量;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并事先 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八、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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