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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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 CT 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
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 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
戴在左衣领上。
三、 CT 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 20MSV 。
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 CT 机房
内。
五、 CT 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 CT 机
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 90 天/ 次)进行个人
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
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 。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及时整改。
九、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 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
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保障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制订放射科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一、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 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 放射防护知识及
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
二、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室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
测仪表;
(四)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 防护性
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
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三、医院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 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五、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并分
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六、医院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
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 应当遵守医
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有明确的医疗目的, 严格控
制受照剂量;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并事先
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八、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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