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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ppt 51页)(一).ppt

发布:2017-09-07约5.54千字共5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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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 广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安全培训主题: 持证上岗 全员教育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为什么要持证上岗? 为什么要全员教育? 法定的安全培训包括哪些? 培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颁布)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12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2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12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造成事故多发的原因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有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不安全状态的直接原因,有管理上的间接原因,有历史的原因、有发展中的原因,更有经济增长方式落后、行业管理弱化、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欠帐严重等深层次原因,其中最关键的还是人的因素。 国内外的统计分析资料来看,90%以上的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这些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为安全知识不够,安全意识不强,安全习惯不良。 而提高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改善安全习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构建安全生产培训体系,把培训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培训目的:减少事故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基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二)相关概念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基本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相关部门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要求 (一)安全培训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安全培训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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