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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燃气热水器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单位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燃气热水器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的范围包括各种型式和规格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申证单元分为市电类和非市电类的液化石油气型、天然气型和人工煤气型燃气热水器三个单元。非市电类只能生产不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不允许生产需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市电类既可生产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也可以生产不需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组织对《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热水器审查部
地 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通信地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热水器审查部
邮政编码: 300384
传真号码: 022联系电话: 总机:02283711022 直线电话:022 联 系 人: 王 启
2.3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4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通信地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政编码: 300384
传真号码: 022联系电话: 总机:02283711022 直线电话:022 联 系 人: 王 启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黄姑区宁山东路7号
通信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黄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 110032
传真号码: 024 联系电话: 024 联 系 人: 毕智涛
企业可将所抽样品送上述批准的任意一个检验单位。
3 企业取得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应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燃气热水器产品的生产。
3.2 企业生产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3.3 企业应具有燃气热水器产品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流程图、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产品图纸等技术文件。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燃气热水器产品质量的固定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量设备(见附件1)。
3.5 企业应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
4 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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