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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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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由原文和“补充修改部分”两部分组成。在“补充修改部分”中,对原正文中的第3.2条进行了修改,同时增添了1.3条和4.2.5条的内容。对原附件中的第2条进行了修改,同时增添了第5条和第6条的内容。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做好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年]52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根据原国家经委等七部门关于《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经质字[1987]180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车制动液产品。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并宣贯《细则》;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技监局)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细则》的要求,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各省(市)技监局的参与下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名单报交通部和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 传 真:010联 系 人:蔡凤田 2.3各省(市)技监局负责受理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工作。 2.4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设在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 传 真:010 E—mail: ft.cai@rioh.ac.cn 联 系 人:蔡凤田 张学利 3 企业取得机动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机动车制动液产品。 3.2 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0830-1998《机动车制动液使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3.3 企业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3.4 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与检验手段。 3.5 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上述3.2至3.6条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4 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填好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 企业质量手册一份。 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所在省(市)技监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填写。 4.2.2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技监局。 4.2.3 省(市)技监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立即退回申请企业重新填写,因此而贻误申报时间的责任由企业自负;对符合要求的, 省(市)技监局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4.2.4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3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机动车制动液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应注明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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