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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是6月26日,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药管理局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该《规范》分总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础行为规范、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医师行为规范、护士行为规范、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医技人员行为规范、其她人员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10章6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依据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全部从业人员,包含: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议等管理工作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她技术服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她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其她人员,关键包含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础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础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分类行为规范。

从业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遵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实施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要求。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正当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友好。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交流与沟通,主动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多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分成,不参与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础医疗保障资金或为她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升专业素养,老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友好共事。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主动参与上级安排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牢靠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认真推行管理职责,努力提升管理能力,依法负担管理责任,不停改善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议,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议程序,充足发挥职员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收监督,尊重职员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遵照公平、公正、公开标准,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用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要求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础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尊重人才,激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人员考评、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偏护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医师规范

第二十条遵照医学科学规律,不停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确保医疗技术应用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照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品,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分医疗。

第二十二条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升人文素质,对患者实施人文关心,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认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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