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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 .pdf

发布:2024-03-24约7.85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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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方面

一、名词解释

A1、危险: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

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

A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A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

A5、保险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指与投保人订立

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A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观;

A7、代位赔偿请求权: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

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A8、委付: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

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A9、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

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A10、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A1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毁损;

A1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

A1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故事发生后,受损程度虽

未完全毁损,但已无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

A1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

A15、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导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

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1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全年年度决算时将

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未来形成的准备

金;

A17、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发生金额

赔偿时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

A18、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

的各种保险资金部分用于投资或融资,使资金增值的活动;

A19、定值保险:凡是在保单中记载有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

的的价值,叫定值保险;

A20、不定值保险:不记载有保险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而将保

险标的实际价值留待需要确定保险赔偿的限度时估算的保险,叫不定值保

险;

C21、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原保险中承

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所承保的危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人的一

种保险合同,即保险的保险;

A2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明确分出公司和分保接受公司之间

的法律关系的协议,是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A23、比例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一定

比例向再保险人进行分保,其再保险责任、再保险费、损失的摊付常以相应

比例计算的一种再保险,具体分为成数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

A24、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称溢额再保险,指规定一个由分出

人自己负担的赔偿额,对超过这一额度的赔款才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赔偿的

再保险;具体分为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额

再保险三种形式;

A25、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是以保险金额

为基础,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经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固定比例,原保险人与再

保险人按此比例分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

A26、溢额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即由原保险人先确定

自己承担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出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时,才将

溢额部分办理再保险,并以自留额和再保险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

再保险比例;

A27、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一

种形式;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

A28、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一

种形式,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

任额;

A29、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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