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DOC4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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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导则 HAD/06
核动力厂
国家核安全局
核动力厂
(200年月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0年月日 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1.引言 1
1.1 概述 1
1.2 范围 1
2.组织机构 2
2.1 营运单位 2
2.2 组织计划 2
2.3 营运单位的机构 3
3.职能和责任 5
3.1 营运单位的职责 5
3.2 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的职责 7
3.3 目的和目标 8
4.与外部单位的接口 9
4.1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接口 9
4.2 与外部支持单位的接口 9
4.3 与公众的接口 10
5.安全管理 10
5.1 安全管理制度 10
5.2 安全政策 11
5.3 安全有关活动的进行 12
5.4 安全业绩的监测和审查 13
6.核动力厂运行管理大纲 14
6.1 概述 14
6.2 人员配备 16
6.3 人员资格和培训 17
6.4 调试 18
6.5 核动力厂运行 18
6.6 维修 20
6.7 在役检查 21
6.8 监督 21
6.9 燃料管理 21
6.10 化学 22
6.11 安全分析和审查 22
6.12 实物保护 23
6.13 辐射防护 23
6.14 工业安全 24
6.15 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 24
6.16 应急准备 24
6.17 防火安全 24
6.18 质量保证 24
6.19 人因 24
6.20 运行经验反馈 25
6.21 核动力厂修改 26
6.22 文件管理和记录 27
6.23 老化管理 27
6.24 退役 27
7.支持职能 28
7.1 概述 28
7.2 培训服务 29
7.3 质量保证服务 29
7.4 辐射防护服务 30
7.5 维修、监督和在役检查服务 31
8.交流和联络 32
8.1 交流 32
8.2 联络 32
名词解释 35
1.引言
1.1 概述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核动力技术不同于传统的用矿物燃料和水力产生动力的技术。核动力厂管理和常规动力厂管理之间的一个主要的区别是强调核安全、质量保证、放射性废物和辐射防护的管理以及相应的国家监管要求。本导则强调与上述安全有关的有效管理的重要问题。
对安全的重视要求管理者认识到:涉及核动力厂计划的人员应了解和有效地响应上述核动力的特殊安全要求,并不断探索增强安全的途径。这将有助于保证实施安全政策以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并始终维持安全裕度。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标准和管理控制应高度保证安全政策和决策得以实施,安全不断地得到加强,安全文化得到支持和促进。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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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范围
本导则明确规定了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主要安全目标和管理责任,以及营运单位的职责。
本导则讨论了在下述方面要考虑的一些因素:(a)建立满足这些主要安全目标的营运单位;(b)制定保证执行安全任务的管理大纲;(c)建立旨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服务和设施;(d)在营运单位内部维持健全的安全文化。
本导则主要论述与核动力厂运行直接有关的安全事项。其前提是假设选址、设计、制造和建造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已获得解决。考虑到以后的运行, 本导则还论及运行与设计、建造、调试和其他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营运单位介入对安全问题的审查。最后,本导则也讨论了营运单位、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公众之间的关系。
2.组织机构
2.1 营运单位
作为许可证持有者,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营运单位可以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但仍必须保持对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在此情况下,营运单位必须给核动力厂管理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核动力厂的管理必须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1.1)
一旦营运单位直接管理一座核动力厂,就对该核动力厂的管理负完全责任,并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所批准的活动有充分的责任和权力。由于这些活动影响安全,所以营运单位应根据其许可证义务制定安全政策,以遵守包括维修和监督在内的所有工况下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程,并应配备有能力的、称职的与经过充分培训的人员。
2.2 组织计划
营运单位应建立组织机构以满足安全运行核动力厂总的要求,建立组织机构时要考虑所涉及的特殊情况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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