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论我国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7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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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目录
TOC\o1-2\h\u30103引言 1
26220一、网络自媒体著作权 1
3278(一)网络自媒体著作权和传统自媒体著作权的比较分析 1
16054(二)网络自媒体受保护作品的类型 2
19137(三)国外网络著作权分析 2
20108二、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
25562(一)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僵硬 3
14486(二)现行著作权法对侵权损失的确认和赔偿标准比较陈旧 3
22623(三)对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保护方式的规定比较片面 4
19258三、完善网络自媒体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5
14192(一)对合理使用认定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5
12840(二)对现行著作权法的侵权赔偿标准进行调整 5
6885(三)完善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保护方式的规定 6
20783四、结论 8
11071参考文献 9
引言
近些年来,我国的互联网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止到2019年末,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超过了8亿人,相当于同年欧洲人口的总数。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极大程度上的促进了我国自媒体行业的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却是大量的自媒体侵权事件的发生,甚至于,很多业内人士表示,网络自媒体平台已经成为网络盗版和侵权的重灾区。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鼓励更加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同时还不能够让著作权保护问题成为妨碍信息技术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针对自媒体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对相关问题的完善提出了自身的看法和建议。
一、网络自媒体著作权
(一)网络自媒体著作权和传统自媒体著作权的比较分析
首先,网络自媒体相较于传统媒体更加的平民化、普遍化和自主化。在传统媒体环境下,媒体的整体运转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需要政府政权的支持,参与媒体运作的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程度,因此其运转的门槛更高。而网络自媒体则完全不同,其准入门槛低、所受到的外部限制更少、容易操作,而且信息传播的成本也更低。在这样的环境下,使得社会上任何一个普通人,都可以无需专业学习、无需大规模资源投入、并且不需要获得审批的情况下,在自媒体平台上任意地发布信息并选择接受的信息种类,从而成为一个“自媒体人”。
其次,网络自媒体专有性更加弱化,更加容易受到侵权。著作权的专有性,指的是著作权人完全独占著作权,并且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对著作权的垄断,排斥其他人对著作权人创作成果的剽窃,从而形成对著作权的专有性。但是网络自媒体作品和传统作品不同,因为其所独有的低门槛、低成本、高效性的特点,使得其能够极大地提高作品传播速度,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共享,但同时也会大幅度地增加作品共享之后的被侵权风险。
除此之外,自媒体的侵权形式也发生了改变。相比于传统媒体侵权,自媒体著作权被侵权的范围变得更大、被侵权的形式也产生了多样化的变化。这主要是因为自媒体平台作品的种类并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文字作品,还包括图片、视频等种类更加丰富的作品,这就极大程度上的促进了网络自媒体侵权的形式和范围。
(二)网络自媒体受保护作品的类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能够获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网络自媒体作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独创性的要求,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只要不对他人作品进行抄袭即可;其次,是可复制性的要求,也就是说网络自媒体作品需要能够在一定载体上进行重现,例如通过网络设备终端传播到另外一台网络设备终端,或者通过下载、U盘拷贝、打印等方式体现在纸质媒介中,为公众所感知。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现行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某些涉及到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机关的命令以及决议和司法性质的文件等内容,即使在网络自媒体平台商发布和流传,也不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不能够获得著作权。
(三)国外网络著作权分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长期以来重视网络版权的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于1994年首次通过。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两项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人与录音物条约》,旨在解决互联网发展引起的网络版权纠纷。美国、欧盟国家、日本等国外发达国家的互联网产业发展较早,网络版权保护也起步较早。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这两项条约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根据这两项条约的要求,通过修改本国法律,先后制定了不同的网络版权保护立法。
美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较早,对网络版权保护的研究也早于其他国家。后来,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两项版权条约,1998年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通过国内立法加强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日本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