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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标准)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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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标准)水工建 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 工技术规范 目次 1 总则 3.6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爆破 2 开挖、排水和出渣运输 3.7 特殊部位附近的爆破 2.1 开挖 4 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 2.2 排水 4.1 一般规定 2.3 出渣运输 4.2 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 附录A 判断爆破破坏或基础岩体质 3 钻孔爆破 量的标准 附录 B 质点振动速度传播规律的经 3.1 一般规定 验公式 附录 C 新浇筑大体积混凝土基础面 3.2 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 上的安全质点振动速度 3.3 爆破设计与施工 附加说明 3.4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 条文说明 3.5 梯段爆破 1 总则 1.0.1 本规范适用于 1 、2 、3 级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 1.0.2 编制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规 定。 1.0.3 施工前,建设或设计、勘测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交与施工有关 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并进行技术交 底。 1.0.4 施工中,勘测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的规定,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施工地质工作中,若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前期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 入,或发现新的不良地质因素,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与施工 单位协商,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设计。设计上的重大修改,必须报 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1.0.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的规定, 进行施工测量工作。 1.0.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本规范施工。 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存在异议,可向建设、设计、勘测单位 提出意见,但在未接到修改设计通知书或修改图纸时,不得在施工中变 更设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报告等的整理、编制工作。 1.0.7 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 1.0.8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其他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 安全技术论证)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9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若 仍无规定可循,应由建设、设计、勘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制定补充规 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开挖、排水和出渣运输 2.1 开挖 2.1.1 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开挖施工计划和技术措施。 2.1.2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 某些部位如需上、下同时开挖,应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部 门同意。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2.1.3 设计边坡轮廓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方法。 高度较大的永久和半永久边坡,应分台阶开挖。 2.1.4 基础岩石开挖,应主要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2.1.5 紧邻水平建基面,应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并对其进行分层爆破的 开挖方法,若采用其他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 门批准。 2.1.6 设计边坡开挖前,必须做好开挖线外的危石清理、削坡、加固和 排水等工作。 2.1.7 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的设计边坡,当其对边坡稳定有不利影响时, 在开挖过程中,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共同协商,提出相应 解决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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