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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合同书样本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pdf

发布:2021-02-15约4.85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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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合同书样本终 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合同书样本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第壹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 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方案书(如适用者)、附加 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均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 “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 副总经理,代表 “本公司”签署且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壹、保证现金价值:是指 “保险合同概要”上的 “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壹名称的 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 “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 “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 “本公司”根据于当年度商 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壹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 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和 “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壹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 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 “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 “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 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 “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 “本公司”缴费,直 至 “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 “宽限期” 。于 “宽限期”内, 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 “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 “宽限期” 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 “本公司”对本合同的壹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俩年内,投保人可向 “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 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 “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且获得 “本 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 “利息” 、保险合同贷款和 “贷款利息” , 壹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本条款且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 “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于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应将被保险人的 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于 “要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来处 理: 壹、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高的保险费, “本公司”将按原 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利益给付。 若投保人向 “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 “本公司”批准,且将保险费 差额的部分及其 “利息”壹次性缴清,经 “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即恢复提供原 有保险合同的所有保障。 二、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低的保险费, “本公司”将无息 退仍溢缴部分的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同的保障则维持不变。 三、如根据 “本公司”的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属 于不能承保者, “本公司”将无息全数退仍已缴付的保险费予投保人, “本公司” 且视本合同从未生效。可是自本合同签发之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本条款第六条的 第壹或第二项处理。 第七条受益人 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过壹位之上,各受益人将平均分享本 合同的 “身故利益给付” 。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逝世,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的法 定继承人所有。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 于保险合同签收日后十四天内,投保人能够书面形式提出保险合同“解除”申请,“本 公司”将退仍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曾经 “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能够书面形式提出 “退保”申请。于第壹个 “保险合同 周年日”前, “本公司”将退仍已缴付保险费的百分之廿五予投保人。于第壹个 “保 险合同周年日”以后,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 “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 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 “贷款利息”后的余额,给付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的缴费方式为 “壹次性预付保险费”、于第壹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 “本 公司”将退仍首年度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以及 “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于第壹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 “本公司”将退仍本合同当时的 “保证现金价 值”以及 “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退保”后,本合同即失效,而 “本公司”对本合同的壹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 壹、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于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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