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_(__).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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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 包括在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本文档共124页;当前第62页;编辑于星期日\23点19分 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本文档共124页;当前第63页;编辑于星期日\23点19分 法律关系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安监/卫生/劳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体检诊断机构 本文档共124页;当前第64页;编辑于星期日\23点19分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标准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等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人保障等职责。 本文档共124页;当前第65页;编辑于星期日\23点19分 各监管部门的职业病预防控制环节 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 放射性危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劳动者 早期健康损害 慢性职业病 急性中毒,死亡 安监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 本文档共124页;当前第66页;编辑于星期日\23点19分 职业卫生监督实施多部门,分段监管。 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本文档共124页;当前第67页;编辑于星期日\23点19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职业病防治法 本文档共124页;当前第68页;编辑于星期日\23点19分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3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14—20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63—69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70—86条)第七章 附则(87—90条) 本文档共124页;当前第69页;编辑于星期日\23点19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赋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执法权限, 以此来推动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本文档共124页;当前第70页;编辑于星期日\23点19分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增加的内容体现了 综合管理的思路 增加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 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发挥 工会组织的作用 第一章?总 则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本文档共124页;当前第71页;编辑于星期日\23点19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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