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支票汇票区别表格总结模板.doc
本票
支票
汇票
定义
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性质
自付证券
委托证券
委托证券
基础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一般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确定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委托;(3)确定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委托;(3)确定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提醒承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不需要承兑
(1)见票即付不需要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时付款,汇票到期日前;(3)见票后定时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提醒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醒付款
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醒付款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醒付款2)其她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未按期提醒付款后果
丧失对前手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付款人能够不付款,出票人仍应负担付款责任
丧失对前手追索权,但承兑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分类
出票人
承兑人
背书
付款时间
风险等级
本票
中国特指银行本票(相当于现金,见票即付)
银行
银行
可背书
两个月内
无
支票
一般支票
银行之外企事业单位
银行
可背书
十日内
低(注意付款期限和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额资金)
现金支票
银行之外企事业单位
银行
可背书
十日内
低
转账支票
银行之外企事业单位
银行
可背书
十日内
低
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
银行
可背书
票据约定时间
无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之外企事业单位
纸制不得超出六个月
电子不得超出1年
付款人
可背书
票据约定时间
高(印签不符,可当日撤销)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
可背书
票据约定时间
无支付风险,且可向银行贴现提前获取资金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超出这个时效,票据权利人就不再享受票据权利,即不得再向任何人提醒付款;其票据权利消亡。
提醒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要求期间内向付款人提醒付款;若超出要求期限,则丧失对其她前手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提醒承兑期限,就是持票人在要求期间内向付款人提醒承兑;若超出要求期限,则丧失对其她前手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行使权利。假如承兑人仍愿意接收承兑,则此时就是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亡:
(一)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持票人应该根据下列期限提醒付款:
(一)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醒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时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时付款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醒付款。
(三)支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醒付款。
(四)本票中提醒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行使。
所以,超出提醒付款期限(提醒承兑期限),此时还能够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不过假如超出票据权利时效,此时也不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了,这张票据就相当于作废了。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银行汇票提醒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出付款期限提醒付款,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见票即付商业汇票提醒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时付款和见票后定时付款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醒付款。持票人应在提醒付款期限内经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醒付款。能够提前三天匡算邮程,就是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提前三天到银行进行托收,向出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