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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药事管理规章
制度
药品。
7 、对药品配送信息进行检查。检查其药品采购、配送、服务信息网是否畅通,配送企业是否能按计划
及时、快捷地配送药品。
8 、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中标药品统一的零售价格并向患者提供所用药
品的价格清单。
9 、对配送药品结款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按规定的货到之日起60 天内结清货款。
10 、及时查处本院药品“三统一”工作中相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药品“三统一”各
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二节宁夏自治区人民医院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执行管理办法
一、为保障药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机制的有效运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的药品申购、
使用、管理工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宁
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申购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旨在规范我院对自治区药品“三统一”政策规定目录药品(一级、二级、三级中标药品目录
和暂不招标药品目录)及备案申购、保管储存、价格执行、临床使用以及其他相关的活动行为。
三、医院成立《药品招标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院长负总责,贯彻执行药品 “三统一”
的各项政策,对我院的药品集中招标申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药品“三统一”工作纳入医院的考核目标。
四、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分管院长为落实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切实履行药事管
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从采购环节上确保我院采购的药品为中标药品。
五、药剂科在院长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药剂科工作制度,负责全院药品的计划采购供应管理工作,确保
中标药品的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六、药品“三统一”中标药品的申购管理:
1 、严格按照自治区药品 “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及时召开药事管理委员会,
根据我院的临床需求结合《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按照自治区药品 “三统一 “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中
标药品目录》为基础制定我院的《药品采购目录》。
2 、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中标药品后,应报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签订药品统一配送三方行政
合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三方)。确定与中标药品配送企业的合法购销、配送关系,
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3 、药剂科工作人员应根据临床需求,在保证中标药品供应的前提下,以加快周转,减少库存为原则,
按月或季度制定中标药品申购计划,申购计划一式三份,一份留医院,一份提交中标药品配送企业,一份报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药招办)备案。
七、药品“三统一”暂不招标药品的申购管理:
1 、严格按照自治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暂不招标药品目录》,
及时召开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本院临床需要合理筛选确定暂不招标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对筛选
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
购、验收、管理、使用。
2 、《暂不招标药品目录》中的急救药品、低价普通药品原则上医院应向合同约定的中标药品配送企业提
前报送申购计划。但是合同约定的配送企业不能按时并高于市场平均价时,医院可向区内外其它合法药品经
营企业限价采购。
3 、组织召开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对暂不招标药品申购计划中所筛选药品目录予以讨论确认,报分
管院长审核批准;对批准的暂不招标药品申购计划,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药招办备案。
八、医院备案采购药品的申购管理:
1 、备案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范围
内的药品。
2 、临床科室确因临床需要使用备案采购药品的,必须填写《全区备案采购药品申报表》,经科室主任签
字后,报医院药剂科审查。药剂科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确认,经分管院长审核签字
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和药招办公室批准、备案。
九、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暂不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但医院应建立公开采购制度,规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的采购行为。
十、药品价格管理:
1 、医院申购使用的中标药品,实行统一零售价格管理,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价格为最高限价。
2 、医院申购使用的暂不招标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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