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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离职管理制度
离职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明确离职种类,办理离职程序及有关事项审批权限。
1.2 加强离职管理,确保人力资源不必要的流失。
1.3 加强工作交接管理,减少工作交接不到位造成的损失。
1.4 了解离职人员对公司管理的建议,改进管理工作。
2 范围
本制度适合于公司全体员工。
3 离职种类
3.1 劳动合同终止:即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自然终止。
3.2 劳动合同解除:
3.2.1 辞职:合同期内,员工因故向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3.2.2 辞退:合同期内,由公司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3.2.3 自动离职:合同期内,员工未经申请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公司或工作岗位(旷工)连续
三天之上、或月累计达五天之上、或年累计达十天之上的,或本人申请自动放弃岗位工作及
薪资所得而离开公司的。
4 权责
4.1 部门权责
4.1.1 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总监、部门经理、副经理、助理、主管及中高级技术人员离职申
请的审批。
4.1.2 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处理意见,离职面谈,离职手续办理,薪资核算及其资料的整
理。
4.1.3 业务部门:人员离职的申请、审核,离职面谈,离职人员工作移交、手续办理及其监
督核实。
4.2 审批权限
4.2.1 生产部车间各小组成员离职的,由小组组长初审,车间主任复核,部门经理批准。
4.2.2 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包括生产部各车间组长)离职的,由部门主管初审,部门经理
复审,分管总监(副总)批准。
4.2.3 部门主管级及中高级技术人员申请离职,由部门经理初审,分管总监(副总)复审,
常务副总(总经理)批准。
4.2.4 部门(副)经理级及之上人员申请离职,由常务副总初审,总经理核准。
4.2.5 辞退员工或员工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离职,由各部门经理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
常务副总(总经理)批准。
4.2.6 员工离职审批中,如岗位暂缺的,则延伸至上壹级岗位予以批准。
5 离职管理工作流程(详见附录1 :培训管理工作流程表)
6 管理制度
6.1 合同终止
6.1.1 终止条件
a)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本人和公司经协商壹致,不再续聘的;
b)员工本人或公司存于违法等规定或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终止的;
c)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d)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f)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2 合同属自然终止的,人力资源部于劳动合同期满前壹个月,发放《劳动合同续签征询
表》做意见调查,凡员工意愿终止合同的,要求员工本人于离职前壹个月内填写《离职申请
单》;属其他条件终止的,人力资源部根据关联法规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6.1.3 合同终止手续办理同其他离职的手续办理。
6.2 辞职
6.2.1 员工于试用期间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三天提交《离职申请单》,经关联审批权限人员
审核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离岗。
6.2.2 已转正员工辞职的需提前三十天提交《离职申请单》提出申请,经直接上级和间接上
级签署意见后生效,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申请日期的从其约定。
6.3 辞退
6.3.1 公司单方面可随时辞退的条件:
a)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或无法达到岗位工作要求的;
b) 于合同期内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或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等违规违纪的(《员工奖惩条例》中第十六条规定或其他制度规定);
c) 同时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单位
提出拒不改正的;
d)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于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
同的;
e)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3.2 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辞退的条件:
a)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于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外安排的工
作;
b)经过绩效考评,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公司所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
变
更无果的;
d)因业务发展或发生变化,公司需裁员的;
e)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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