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解析.ppt

发布:2025-04-10约1.27万字共267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检查方式:1.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2.井下实测资料及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3.采矿许可证(载明煤层及开采范围和深度)、矿井保安煤柱设计;4.煤矿相关会议记录、作业规程、产量进尺报表、现场实测数据。*矿井现开采1#煤层,在顶板上方约5m左右的1#上煤层为采矿许可证未批准开采的煤层,该煤层厚度0.47~1.35m,平均厚度0.8m,大部分不可采,仅个别地点可采。煤矿擅自在1111综采工作面上方1#上煤层掘进瓦斯治理措施巷,实际已形成回采工作面。案例一:某煤矿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开采(2023.7)*该矿因牵涉保护区问题,2023年下半年重新调整了采矿许可证范围。2022年以来,该矿对划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的24102综采工作面、22116B综采工作面、24106掘进工作面等进行界外开采。案例二:某煤矿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2023.8)【原条文】第三十三条煤矿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专项设计:(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三)开采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水体、铁路下压煤或者主要井巷留设煤柱的;(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周边有老窑采空区的;(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六)其他需要编制专项设计的。【原条文】第二十六条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原条文】第二十八条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当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露天煤矿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评价范围应当涵盖露天煤矿所有边坡。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加强边坡监测工作。【原条文】第二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发生事故时,专职救护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煤矿开展救援。【原条文】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01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0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03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三个方面开采采矿许可证载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之外的煤层的开采采矿许可证未载明的煤层、标高之外的煤层的。指未经正规设计、安全论证和审批,探巷及采掘工程直接进入安全煤柱,或以其他形式对安全煤柱造成损坏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原条文】第二十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遵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原条文】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原条文】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限员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煤矿井下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1)井工煤矿单班入井作业人数生产能力K(万t/a)灾害严重矿井(人)其他矿井(人)K≤30≤100≤8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