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制度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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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欢迎参加全国 新《水土保持法》学习班 的各位领导和代表 水土流失调查及其公告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基础 有利于各级政府掌握水土流失状况,为制定防治方略和宏观经济政策提供重要支撑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的公告内容 水土流失调查及其公告的主体 国家级:水利部 省 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及其公告与省级水土流失调查及其公告的关系 省级调查与公告一般应服从全国性定期调查的总体部署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前须向水利部备案 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基础 划分目的:实行分区防治,分类指导,有效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 经政府划定并公告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科学开展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依据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为四级,即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 (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保护和治理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滥挖虫草、甘草、麻黄。 生产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时应当避让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国家加强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 一是要系统分析评价区域水土流失的强度、类型、分布、原因、危害及发展趋势,全面反映水土流失状况。 二是要根据规划范围内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及发展趋势,进行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和水土保持区划,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的主攻方向。 三是根据区域自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一般以量化指标表示,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覆盖率、减少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治理度等。 四是分类施策,确定防治任务,提出防治措施,包括政策措施、预防措施、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的分类 总体规划 :对行政区域或者流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 专项规划 :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某一专项工作或者某一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 。 水土保持规划的效力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方案和行动指南,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水土保持规划就是违法。 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体系,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实现,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水土保持规划所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及其确定的对策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服从和落实。 (二)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 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编制主体 水土保持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等部门编制。 编制的基础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定是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主要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成因、程度、危害、发生发展规律以及防治情况等。 编制的原则 统筹协调 分类指导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水土保持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水土保持规划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 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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