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7篇.docx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7篇
篇1
前言:
本公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通过本公约,各国可共同遵循一套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规则,从而增强国际市场的信心和稳定性。
正文:
第一条:公约的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货物销售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合同标的物为货物;
-合同内容涉及货物的销售。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1.货物销售合同需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基础成立。
2.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并自成立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不受当事人国籍、住所或营业地的影响。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
1.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其义务。
2.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交付货物;
-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提交单据和资料;
-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买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支付货款;
-接受货物并支付相关费用;
-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
2.变更或解除合同需书面形式进行,并自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生效。
3.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影响双方已经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当事人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行为的赔偿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约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1.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2.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仲裁或诉讼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3.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公约的适用与解释
1.本公约的适用不影响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其他适用的法律或规则。
2.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公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国际商业实践的一般原则。
3.本公约的解释权归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有。
第八条:公约的生效与修改
1.本公约自各国签署之日起生效。修改本公约需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同意。
2.各国在签署本公约时,可以声明不受某些条款的约束,但这种声明需书面进行,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本公约的生效和修改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已经成立的合同继续适用成立时的法律规则。
篇2
(中英文对照)
第一部分:公约文本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下列货物销售:
(a)购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b)货物拍卖;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类似文件所进行的货物销售。
第三条
(1)营业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最后注册登记的营业地或最后实际营业地,为当事人的营业地。
(2)合同: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包括双方相互通讯、订约建议及嗣后订立的修改合同的文件。
(3)货物:有形动产,不包括尚未拆离的船舶或飞机,以及主要供私人使用的货物。
(4)支付价款:包括现金、银行票据、汇票、支票、付款凭证或其它任何可以接受的支付方式。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口头语言合意地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其它可以形成有形证据的形式。
(2)合同应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规定每一方履行义务的地点和时间。
第五条
(1)卖方应当按照合同和惯例,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交付货物,或者交付单证,以使买方可以在该地点和时间对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卖方没有明确指定交货地点,则买方可以在任何地点验收货物。如果卖方没有明确指定交货时间,则买方可以在任何时间验收货物。卖方应承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风险和费用。如果卖方没有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买方应当按照合同和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