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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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说 明
1. 《广西壮族 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
位建筑和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
2.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 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3.本定额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
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4.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⑴ 《广西壮族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⑵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4-2013)。
⑶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⑷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GJD-101-95)和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
明》 (土建工程)。
⑸ 2005年 《广西壮族 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2005年 《广西壮族 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
消耗量定额》以及有关补充定额。
⑹ 2004年 《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我区的补充劳动定额。
⑺ 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
全操作规程。
⑻ 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5.本定额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
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6.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包含在定
额内。
7.本定额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
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量与定额不同时进行
调整换算。如定额中以饰面夹板、实木、木质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
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桦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者柚木等的子 目,如实际使
用的材质与取定的不符时,可以换算。
8.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确定。
人工消耗量以实物量人工费表现,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和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
品所需的人工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
人劳动保护费,以及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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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定额材料及配合比消耗量的确定。
⑴ 本定额采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
合格产品。
⑵ 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
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
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⑶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⑷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
⑸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
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如发生再次搬运的,按本定额A.21材料二次运输相应
子 目计算。
10.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确定。
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定的。用量很少、占机械费
比重很小的其他机械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11.本定额木种分类如下:
一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白松 (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
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栎木 (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 (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
曲柳、华北榆木。
12.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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