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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龙回首2号吉星A特定疾病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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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龙回首2号吉星A特定疾病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君龙龙回首2号吉星A特定疾病保险(互联网)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1.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的180天内为等待期。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

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

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2.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下表所示金额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

特定疾病保险金

病时

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得金额的最大者:

未满18周岁(1)累计已交保险费;

(2)罹患特定疾病时的现金价值。

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得金额的最大者:

已满18周岁且交费年期未届满(1)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2)罹患特定疾病时的现金价值。

已满18周岁,未满80周岁,且交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得金额的最大者:

费年期已届满(1)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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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罹患特定疾病时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

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得金额的最大者:

(1)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已满80周岁且未满90周岁

(2)罹患特定疾病时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得金额的最大者:

(1)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已满90周岁

(2)罹患特定疾病时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的16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者导致【附表】全残项目表

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下表

所示金额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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