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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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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按照计划执行。在施工项目全程中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发现并督促整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问题。

第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充分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合作机制,共同做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进行。

第二章监理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工程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二)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如临时用电不规范、防护设施不完善等;

(三)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落实好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四)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是否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检查施工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

(六)检查施工单位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

(七)检查施工单位用火和作业高空、大型机械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八)检查施工单位污水、噪音等安全环保问题的处理情况;

(九)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好应急预案,应急设备是否齐全可靠;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问题。

第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理安全生产检查程序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检查前,应当与施工单位提前约定检查时间,并告知检查事项。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检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不得隐瞒、包庇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问题。

第十条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如发现严重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工程监理单位的整改要求后,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评估整改效果。

第四章监理安全生产检查的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评估监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根据建议进行整改。

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应当向工程监理单位报备,并按照要求制定延期整改计划。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如整改不到位或效果不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安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第五章监理安全生产检查的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整改并通过内部奖励、责令停工整改等方式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整改安全隐患或问题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如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工程监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限制施工时间等。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改进。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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