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不成立”、“无效”、“可撤销”、“解除”,你得分清楚!.doc
合同,作为最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个筐里,占据95%以上的比例,也是法考主要的考察对象。但是,合同的各种问题,即“不成立”、“无效”、“可撤销”、“解除”彼此之间的关系让人很是头疼。到底在什么时候适用哪一种规则,对很多初学者来说是很头大的。我们做题在面对一个合同的时候,第一步要考虑它是成立了还是不成立,只有成立的合同,它后面才谈得上有效还是无效,可撤销还是可解除。首先你得有这么个合同,才谈得上后面的事。要是这合同根本就不成立,那就没有这么一个合同,也就谈不上无效、可撤销、解除的事了。从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当然在合同成立与否上的考点主要是考“实践合同”,也就是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这四种合同除了双方达成合意以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才算是合同成立,例如你同意借给我2万元,让我第二天到你家去取钱,第二天我没去,这时借款合同就没成立,因为没有实际交付款项。切记,就这四个实践合同。还有一个考点就是“要式合同”,就是要求合同必须有特定形式才成立,例如不动产交易,那就必须用书面形式,没这形式就不成立。还有的合同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有的必须经过审批手续,缺失了这些条件,合同就不成立。合同成立后,花开两朵,一个是有效,另一个是“效力瑕疵”(包含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先说“效力瑕疵”这个方向上的无效和可撤销。合同成立后,如果因为具有根本性违法事由,那就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看得出来,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了,但是存在致命的问题,所以不允许发生效力。无效是自始无效。无效事由必须得背过,分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签订的合同(5岁小屁孩出去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就是法律明说不准做的事,例如买卖毒品合同就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要求主观上追求损害他人,客观上行为不正常如弄虚作假、行贿受贿)、违背公序良俗、不当免责条款。就这以上五种无效情形,沾染上任何一个都会导致合同无效。合同的可撤销,指合同成立后,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可撤销”的意思就是“使之无效”。行为人手握撤销权,你打出这个撤销权,就发生合同被撤销然后自始无效的后果,如果你没打出撤销权,那合同就一直有效着,双方都应遵守。可撤销合同就好比点燃一支蜡烛,你若不吹灭它,它就一直亮着。一旦吹灭,就视为它从来没亮过,即一旦撤销,约束力视为自始未产生。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撤销的事由是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这四种情形。一旦撤销,合同自始无效,这是一方当事人单方就可做到的事,这么牛的权利必须受到“除斥期间”这个时间的限制,所以因为欺诈、胁迫、显示公平,撤销权在1年内行使,因为这个怨对方坑害你,给的除斥期间是1年。而重大误解是怨自己没水平,所以给的除斥期间是90天。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有效的那个方向上,基于当事人终止交易关系的意思,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其本质是效力终结,而不是无效。在考试中,掌握法定合同解除事由就可以了,就是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债务人违约、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这三大类。其中的不可抗力要注意,必须是导致合同根本履行不能才可用来解约,而不是一看到发生不可抗力就条件反射的说可以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的考点在于发生情势变更,并非导致履行不能,而是硬要履行对一方太不公平。在债务人违约这个理由里,包含三小类,即债务人期前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后经催告还不履行,根本违约。若没有这三种情形之一,就算债务人违约,债权人也没有解除权。在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这个解约事由中,其本质在于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法律拿他没办法,僵住了,只好允许债权人解约。例如在法律或事实上履行不能,我把房先卖你,后来却卖给张三,办了过户手续,这就是履行不能,没法继续履行了,那你解除合同,追究我违约责任吧。或者我是劳务之债,给你讲一节课,但是我就不想讲,能强制讲吗?也不行,那就解约吧。再如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都是体现了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这个本质。综上,合同先得成立,成立后花开两朵,一朵是效力瑕疵,包含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另一朵是有效,但可以解除。至于各情形细则也略说在上文了,自己好好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