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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历史上地主经营方式的演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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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历史上地主经营方式的演变

近几十年来,西方学家曾发表了许多篇极重要,而且颇富创意的有关农业租佃

制度的(注:例如下列几篇作品:Forinstance:P.K.Bardhanand

T.N.Srinivasan,CropsharingTenancyinAgriculture:Aorctical

andEmpiricalAnalysis,AmericanEconomicReview61(March1971):48-64,

S.N.S.Cheung,TheTheoryofShareTenancy.(Chicago:Universityof

ChicagoPress,1969),J.C.Hsiao,TheTheoryofShareTenancy

Rcvisited,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83,No.5(October1975):1023-

32,A.y.C.Koo,TowardsaMoreGeneralModelofLandTcnancyand

Reform,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87,No.4(Novcmbcr1973):567-

80,J.D.Reidjr.,SharecroppingandAgriculturalUncertainty,EConomic

DevelopmentandCulturalChange24(April1976):549-76,and

J.E.Stiglitz,IncentivesandKiskSharinginSharecropping.Reviewof

EoonomicStudies41(April1974):219-56.),可供我们研究土地制度史,帮助

我们走出经典理论的狭小天地。这些论文涉及到一个基本概念――一般均衡

(generalequilibrium)。古老的地租理论认为,从资源配置的观点来评价,经营地

主的农场比租佃地主的农场优良,因为经营地主在他已知的耕地面积上将使用劳动

力,使其边际产量恰好等于他支付的边际工资成本,此时经营地主的净所得达到最

大化,而所投用的土地资源与劳动力资源都是恰到好处。此时资源配置的效率最

佳。如果换成租佃制,佃户只能拿到边际产量的一部份,所以只愿意投入较少的劳

动力,因而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新的地租理论,也就是一般均衡论,则完全

推翻了上述古老的地租理论。

一般均衡论是筑基于两项基本假设。第一,土地产权私有,私有产权包括自由

选择经营自己财产的权利。第二,人们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决定如何使用其劳动

力。地主利用财产权,选择对他最有利的,也就是净所得最高的地土经营方式;佃

户则选择最佳方式来投放劳动力,以取得最高净所得。对地主而言,如果乙经营方

式优于甲经营方式,他就会放弃甲经营方式而改采乙经营方式。对于佃户而言,如

果乙处的收入高于甲处,他也会改投他的劳动力。这样竞争选择的结果,各种土地

经营方式的最后结果会彼此看齐,不分辕轾。因此,各种不同的地土经营方式可能

同时并存于一个,维持这样的一般均衡状况。

中国自秦朝以来就建立了私有制财产制,大半的耕地在大多时期属私人所有,

握有耕地产权之人享有选择土地经营方式的自由。自秦朝以来,大多数人民属于编

户齐民,享有由由支配其劳动力的权利。这里我们是指人们有选择的自由。有的时

候,一旦选择确定,其支配劳动力的自由可能丧失,譬如说,一旦决定自卖为奴,

其劳动力便将由主人支配。总之,从秦朝开始,中国就具有出现一般均衡的条件。

事实上,秦汉时期的中国社会确实呈现耕地经营制度的一般均衡状态,多种经营方

式并存。此后两千年,中国境内的资源存量(如耕地与人口数量)及其他生产条件

发生变动,有的经营方式变得相对的不利,人们便调整他们的选择,结果是有的地

土经营方式被淘汰,在社会上消失;而相对有利的经营方式得以保存下来或推广。

在下面讨论土地经营方式的演变过程中,我们只限于私有土地,只有在私有耕

地上土地所有人握有产权,可以选择经营方式,至于国有土地、公田、学田、官

田、屯田、职田等,另有决策过程,不能任由私人选择。有的时候,甚至公有土地

也是仿照最通行的私产经营方式。在私有土地方面,我们也不去讨论自耕农的经营

方式,因为尽管历朝的自耕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经营方式相当一致,而且历朝很少

变化。我们要讨论的是地主的经营方式,他们握有土地,但缺少足够的劳动力,不

得不向外寻求劳动力。不同经营方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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