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与移交程序的内容.docx
工程验收与移交程序的内容
1.分部工程验收
(1)在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况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
(2)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3)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资料齐全时,提请发包人及时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4)监理机构应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准备应由其提交的验收资料和提供的验收备查资料。
(5)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或协助发包人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
(6)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阶段验收
(1)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监理机构应参加并在验收时提交和提供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2)在初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时提交阶段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3)根据初步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验收的要求。
3.单位工程验收
(1)监理机构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2)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及时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3)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验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参加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4)对于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因验收前无法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投入使用而编制的尾工项目清单和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项目清单及其延期完工、修复期限和相应施工措施计划。
(5)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督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成果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同时由监理签署预审预验意见,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发移交证书。
4.合同项目完工验收
(1)当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监理指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时,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项目完工验收。
(2)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按规定整编资料,提交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检验前述验收后尾工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缺陷的修补情况;审核拟在保修期实施的尾工项目清单;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汇总、整编全部合同项目的归档资料,并进行审核。
(4)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合同项目工程移交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