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第六章、第七章).pptx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第六章、第七章)
前言/PREFACE内务条令重要意义、基本任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是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使每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条令条例学习
第一部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第六章:队容风纪条令条例学习
目录050106总结语内务条令第六章:队容风纪内务条令第七章:对外交往条令条例学习
第六章队容风纪换装由驻地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调整换装由驻地消防救援队伍会同森林消防队伍研究决定;驻地无森林消防队伍的,由消防救援队伍研究规定;同驻地的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应当保持一致。取消取消了纠察机构及人员的任务和职能有关规定。沿用仍保留落实队容风纪检查制度,要求队(站)每半月、大队每月、支队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队容风纪检查。将“军人着装、军容风纪”2章合并成“队容风纪”1章,其中“着装的基本要求、作训服、常服、礼服”4节内容整合并为“着装”1节内容,对章节中相近、重复的内容进行了删减。条令条例学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第六章
第五十条消防救援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式服装穿着和标志服饰缀钉规范》的要求,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仪容严整、规范统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退休人员,参加国家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的制式服装,佩带国家统一颁发的徽章。队容风纪第一节:着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第六章条令条例学习
条令条例学习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第六章第五十一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通常由驻地消防救援队伍会同森林消防队伍研究规定;驻地无森林消防队伍的,由消防救援队伍研究规定;同一驻地的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应当保持一致。消防救援人员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队容风纪第一节:着装条令条例学习
第五十二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制式服装,不得购买仿制制式服装以及标志服饰。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制式服装,不得将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以下为一些仿制的标识样,有些专职队伍在改革初期都是配带一些仿制标识,这些都是不符合条例的。队容风纪第一节:着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第六章条令条例学习
第五十三条航空、船艇、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时,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第六章条令条例学习
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人员应当仪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一)着制式服装在营区外应当戴制式帽;戴作训帽、大檐帽(卷檐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干部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消防员大檐帽饰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松紧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水平置于后侧帽墙;卷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像有些时候一些指战员着装外出执行公差时,往往忽视了佩戴制式帽,只是穿着制式服装就外出了,按照条令是必须佩戴制式帽的。队容风纪第一节:着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第六章条令条例学习
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人员应当仪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二)除宣誓仪式、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仪式、授旗仪式等重要集体活动外,着制式服装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按照规定放置,组织其他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驾驶和乘坐车辆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确定;(三)着制式服装时应当穿制式鞋(袜);在实验室、重要库室等特殊场所和参加训练、执行任务时,可以统一穿具有特殊功能的工作、训练用鞋(袜);不得赤脚穿鞋;我们的部分指战员在夏天经常会因为训练,出警等原因赤脚穿鞋,图方便凉快,这些也是不符合条令规定的,并且明确规定了着制式服装应当着制式鞋,部分指战员经常因各种原因着自己的便鞋,这都违反了条令规定。队容风纪第二节:仪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第六章条令条例学习
第五十四条(四)着制式服装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五)制式服装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六)不得将制式服装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七)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制式服装作便服穿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