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社会工作中常见法律和法规解释(十一).pdf

发布:2025-04-10约4.44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社会工作中常见法律和法规解释(十一)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区社会组织。

1.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5人至二组人,笔试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

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

会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

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

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

表人。

①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县级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②担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