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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药品附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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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药品附录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

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千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

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

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微粒和细菌内毒素/热原的污染,并

遵循以下要求:

()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

行,以保障产品的无菌性。无菌药品生产用厂房、设施、设备应

当经过确认或验证,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应当考虑使用适当的技术(如限制进入屏障系统(RABS)、

隔离器、机器人系统),以加强对产品的保护,使其免受人员、

物料和周围环境等潜在的微生物、微粒和细菌内毒素/热原的外

来污染源的影响,并考虑使用快速/替代方法和连续监测系统,

以快速检测环境和产品中的潜在污染物。

(二)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资质和经验,经过培训,掌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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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并在生产、包装和发运过程中重点关注无菌药品的保护。

(三)应当对物料进行充分的控制和检验,确保其微生物负

荷和细菌内毒素/热原水平适合其预定用途。

(四)产品的无菌或其他质量特性绝不能仅依赖千任何形式

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应当按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工艺、设备、设施

和生产活动进行管理,从而主动识别、科学评估和控制潜在质量

风险,以确保产品免受微生物、微粒和细菌内毒素/热原污染。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污染控制策略(CCS),确定所有关

键控制点,并评估药品质量管理、风险控制以及监测措施的有效

性。CCS的综合策略应当能够建立有效的污染预防保障措施。

CCS应当经过审核并适时更新,以持续改进生产和控制方法,

其有效性应当定期评估。现有控制系统如有效并受控,可以不作

替换,但应当纳入CCS中,并阐明各系统的相互关联关系。

第六条降低微生物、微粒和细菌内毒素/热原等污染风险

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通常包括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活动,可分别进行

评估、控制和监测,但应当综合考虑其整体有效性。

第七条应当根据充分的技术和工艺知识制定ccs,ccs

中考虑的要素应当至少包括:

()厂房和工艺的设计。

(二)设施和设备。

(三)人员。

(四)公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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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辅料控制(包含过程控制)。

()产品容器和密封系统。

(七)供应商的批准(关键物料和关键服务的供应商,包括

提供组件和一次性使用系统(SUS)灭菌等服务的供应商)。

(八)委托活动(如委托灭菌服务)的管理及沟通。

(九)工艺相关的风险管理。

(十)工艺验证。

(十)灭菌工艺验证。

(十二)预防性维护。

(十三)清洁和消毒。

(十四)监测系统。

(十五)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十六)基千上述信息的持续改进。

第八条制定CCS应当全面考虑,并持续更新和定期回顾,

必要时应当对药品质量体系(PQS)进行更新。现有体系如发生

变更,应当在变更执行前后评估其对CCS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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