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pdf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摘要]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是保证正确适用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
要前提和保障。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事连带责任的认定,在法理上难以给予清晰而
统一的技术支撑,从而损害了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完整性,损害了公民应当
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文章旨在分析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特征和区别,使民
事纠纷的解决真正符合法理和法律原则,更加科学严谨、公平、公正。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事责任;区别;必要性
笔者近期代理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情如下:管某(以下简称原告)
在某大酒店(以下简称被告二)ktv包房内被客人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一)打伤,
被告一在赔付部分医药费后下落不明。于是,管某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起诉被告
一,同时以与某大酒店存在雇佣关系起诉被告二,并在诉讼请求里要求被告二与
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在接触这个案件以后,首先对于原告的民事起诉书进行分
析和研究,得出几个问题:1.什么是连带责任?2.在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
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成立?3.如果二被告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那又是什么责
任关系?这种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异同?本文仅就这几个方面问题作出分析
和探讨。
一、连带责任的法律含义及构成要件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
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
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
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
态。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
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
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
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
不上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
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
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
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
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
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
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
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连带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连带责任法定原则。《民法通则》的规定,这是连带
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联营而承担
连带民事责任;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
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除此以外,《合同法》、《担保法》、《担
保法》关于保证责任;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连带责任的例外原则是约定原
则,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
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含义
从连带责任的法律含义和构成要件来看,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不
构成连带责任,表现在:(一)在主观上,两被告不存在主观的共意。(二)两被
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被告一与原告之间因人身伤害依据侵权法发生侵权
之债,而原告诉被告二是因其认为彼此之间存在雇主雇员关系(这一点在本案中
存在争议,在此不作详述),雇员在雇用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
任。(三)两被告所承担的责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更不存在约定。
虽然两被告不构成连带责任关系,但两者间关系又与连带责任有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