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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系统功能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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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系统功能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系统的基本功能,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成员管

、数据管、市场申报、信息发布、长周期可靠性机组组合、日前市场、日内市场、

实时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安全校核、市场评估分析、市场风险管控、市场监管、市场

成员服务和系统管等功能。

本规范适用于以全电量集中竞价、中长期差价合同等对冲市场风险的集中式电力现

货市场运营系统的建设,过渡期优先发电量采用物合约或金融合约参与市场,保证收

益。分散式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系统功能规范另行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

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

2(015)27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

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办法》(国能安全2(014)317号)

《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

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36号)

3术语和定义

3.1电力批发市场WholesaleElectricityMarket

发电商和大用户/电力零售商之间进行大宗电力交易的市场。

3.2电力零售市场RetailElectricityMarket

指在批发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配电服务,允许电力零售商进入市场,中小电

力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供电商的售电侧市场形态。

3.3电能量市场ElectricEnergyMarket

以电能量为交易标的物的市场。

3.4实物合同hysicalContract

合同双方根据实际供需情况自行签订,并要求按照合同条款以实物而非现金交割执

行的合同。

3.5财务合同FinancialContract

市场参与者以电力及其衍生品为标的,进行购买、出售、出借、互或回购等交易

的协议,交易形式包括差价、远期和互等。电力财务合同仅约定财务交割责任,不作

为市场主体发用电计划制定依据。

3.6差价合同ContractforDifference(CfD)

根据事先约定的合同价格以及合同交割对应的市场价格(如现货价格)之差进行结

算的一种金融合同。

3.7市场成员MarketMember

电力批发市场的参与者和利益攸关方。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利市

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

助服务提供商等。

3.8分散式电力市场DecentralizedElectricowerMarket

我国电力市场两种模式之一,主要以中长期实物合同为基础,发用双方在日前阶段

自行确XX发用电曲线,其余发电上网电量通过日前、实时平衡市场(平衡机制)进行

交易的电力市场模式。

3.9集中式电力市场CentralizedElectricowerMarket

我国电力市场两种模式之一,现货交易采用全电量集中竞价,主要以中长期差价合

同等对冲现货市场风险的电力市场模式。

3.1()中长期交易Mediu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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