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pdf
(建筑工程设计)大中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
民设计
水利工程设计工作研讨班讲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设计
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钟鸣辉
二〇〇九年十月
◆前言
☆我国的法律体系及现行征地移民法规
☆.1我国目前的法律组成体系
(1)宪法和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
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这里讲的“法
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发的。)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和颁布,一般称“条
例”、“规定”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效力仅次于
宪法和法律。
(3)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的正职
签署和颁布,在其职权和管辖范围内具有效力。其效力次于法律
和行政法规。
(4)地方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颁布。
在该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地方规章由省级政府、经济特区政府、省会城
市政府、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城市政府的正职签署和颁布。其效力
最低,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有:
1984年批准唐山、大同、包头、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
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市)。
1988年批准:宁波市。
1992年批准:淄博、邯郸、本溪市。
1993年批准:苏州、徐州市。
以上共18(去掉重庆已升格为直辖市)个市的市人大可以制
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报全国人大常委
会及国务院备案。
☆.2法规纠纷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所有其它法规必须无
条件服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如果与法律有抵触,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责令国务院纠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有抵触,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有抵触,由国务
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执行地方法规,则由国务院决
定执行地方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执行部门规章,则由国务
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现行征地移民法规介绍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它是我国关于征
地方面的基本法律。一切与土地征用有关的其它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均不能与它相抵触。相关法律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洪法》;
(2)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
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颁布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法规。
有关征地移民的主要行政法规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
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村庄和集
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1号令);《国务
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17号)。
(3)部门规章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国家
发改委、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和其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它
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常务会议主要有: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②《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③《报国务院
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务院国函〔1999〕131号);④《划
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2001年第2号)。
(4)地方法规由省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并在
该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法规。它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冲
突或矛盾。我省有关征地移民的有关地方法规主要有:
①《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
年1月8日起施行);②《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