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建筑工程设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pdf

发布:2025-04-11约2.46万字共45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建筑工程设计)大中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

民设计

水利工程设计工作研讨班讲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设计

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钟鸣辉

二〇〇九年十月

◆前言

☆我国的法律体系及现行征地移民法规

☆.1我国目前的法律组成体系

(1)宪法和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

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这里讲的“法

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发的。)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和颁布,一般称“条

例”、“规定”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效力仅次于

宪法和法律。

(3)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的正职

签署和颁布,在其职权和管辖范围内具有效力。其效力次于法律

和行政法规。

(4)地方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颁布。

在该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地方规章由省级政府、经济特区政府、省会城

市政府、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城市政府的正职签署和颁布。其效力

最低,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有:

1984年批准唐山、大同、包头、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

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市)。

1988年批准:宁波市。

1992年批准:淄博、邯郸、本溪市。

1993年批准:苏州、徐州市。

以上共18(去掉重庆已升格为直辖市)个市的市人大可以制

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报全国人大常委

会及国务院备案。

☆.2法规纠纷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所有其它法规必须无

条件服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如果与法律有抵触,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责令国务院纠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有抵触,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有抵触,由国务

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执行地方法规,则由国务院决

定执行地方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执行部门规章,则由国务

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现行征地移民法规介绍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它是我国关于征

地方面的基本法律。一切与土地征用有关的其它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均不能与它相抵触。相关法律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洪法》;

(2)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

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颁布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法规。

有关征地移民的主要行政法规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

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村庄和集

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1号令);《国务

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17号)。

(3)部门规章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国家

发改委、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和其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它

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常务会议主要有: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②《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③《报国务院

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务院国函〔1999〕131号);④《划

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2001年第2号)。

(4)地方法规由省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并在

该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法规。它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冲

突或矛盾。我省有关征地移民的有关地方法规主要有:

①《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

年1月8日起施行);②《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0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