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水定额(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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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水定额(修订)》编制说明
江苏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海大学、江苏省水利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
江苏省农村水利科技发展中心2025年2月
一、编制目的和意义
江苏省多年农业用水量占全省用水总量的50%左右,农业用水量大。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用水定额,对用水户进行定量考核,是实施“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贯彻习总书记“节水优先”理念,促进南方地区实现“节水减排”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核定农业取水许可数量、建立水权分配制度的重要依据,对江苏省水资源高效配置和科学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水利部下发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灌溉用水定额管理的指导意见》(办农水〔2014〕205号),也要求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开展农业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因此农业用水定额的编制和修订实属必要。
2020年,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首次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了《灌溉用水定额》(DB32/T3817-2020),确定了农、林、渔业门类中的1个大类(A01农业)、4个中类(A011谷物种植、A012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A013棉、麻、糖、烟草种植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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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A014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10个产品的用水定额。文件适用范围为主要农作物的灌溉用水定额。
随着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投入、节水技术的推广和用水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全省节水灌溉面积逐年增加,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不断提升,灌溉用水量有所降低;同时,一些新的种养殖品种和种养殖方式不断出现,如稻虾共养模式,需对现有用水定额进行修订和补充。
根据国家颁布的《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29404-2012)和《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32716-2016),要求每3-5年需对用水定额进行修订。为进一步适应江苏省农业用水管理需要,需适当调整部分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并新增部分作物种类及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产品的用水定额。因此,修订《灌溉用水定额》(DB32/T3817-2020)是十分必要的。
二、任务来源
2024年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2024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申报指南》(苏市监标〔2024〕14号),组织开展2024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申报和立项工作,省水利厅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进行谋划和申报。江苏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海大学、江苏省水利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按照要求联合编制提交了江苏省地方标准《农业用水定额(修订)》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同年8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立项计划,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市监标〔2024〕143号)予以立项。同年10月,省财政厅、省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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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4〕91号),并下达了标准起草任务。
三、编制过程
本标准由江苏省水利科学研究院牵头,与河海大学、江苏省水利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江苏省农村水利科技发展中心组成编写组,共同开展编写工作。
(1)预研究
①根据《江苏统计年鉴》中农业主要作物类型、近30年降雨量数据、近3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基础资料,结合典型调查和样本资料,对水稻、小麦等已有作物以及大豆、马铃薯等新增作物种类的用水定额开展核算。
②根据现场调查,采用调查分析法、比较法,对苗木繁育和绿化育苗等2个产品的用水定额开展核算。
③依据调研资料以及邻近省市相关成果,分析比较后确定牲畜饲养、家禽饲养下9个畜牧业产品的用水定额。
④根据江苏省近年来内陆水产养殖发展现状和趋势,开展不同养殖产品的用水定额调查,对江苏省特色品种青虾、蟹等淡水养殖种类的用水定额进行确定。
(2)申报与立项
2024年4月,依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苏市监标〔2024〕14号),申报《农业用水定额》修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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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立项计划,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市监标〔2024〕143号)予以立项。
(3)起草
2024年10月,成立编制组,基于预研究成果,总结经验和问题,完成征求意见稿。
2024年11月,向省农业农村厅、市县水利(务)局等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
2024年12月,召开讨论会,对征求的意见进行逐条分析和修改,形成《农业用水定额》(送审稿Ⅰ)。
(4)审查
2025年1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