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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度车辆质押汽车租赁及保险代理服务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出质方”):【甲方全称】
乙方(以下简称“租赁方”):【乙方全称】
丙方(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丙方全称】
鉴于甲方拥有车辆所有权并愿意将其车辆作为质物提供给乙方用于租赁业务,乙方因业务需要愿接受甲方车辆并支付相应租金,丙方作为保险公司愿意为乙方提供车辆保险代理服务,经三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车辆质押及租赁
1.1质押车辆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车辆(车辆型号:【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辆识别代码】,车牌号码:【车牌号码】)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租赁该车辆的保障。
1.2质押期限
质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质押期限截止日期】止。
1.3租赁期限
乙方租赁甲方的车辆,租赁期限自【租赁起始日期】至【租赁终止日期】。
1.4租金支付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的租金支付计划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第二条保险代理服务
2.1保险代理
丙方作为保险代理人,负责为乙方租赁的车辆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必要的保险项目。
2.2保险费用
乙方应按照丙方提供的保险方案及费用标准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2.3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覆盖租赁期限,并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保险有效。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保证对质押车辆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保证车辆在质押期间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收取租金。
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合理使用租赁车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支付租金。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并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安全。
3.3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丙方应按照乙方的委托,及时为租赁车辆办理保险手续,并确保保险的有效性。丙方应向乙方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2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保险费用,甲方或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协议解除与终止
5.1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且乙方已支付全部租金及保险费用;
(2)三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
5.2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租赁车辆完好无损地归还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条款
7.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质方):【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租赁方):【乙方签字或盖章】
丙方(保险公司):【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