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标准最新2011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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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
验收评定标准
(试行)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试行)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总则
范围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土地整治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GB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202-2002 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 l4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123-2008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
DB15/T 156-94 旱地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JTG F 80/1-2004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SL 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39-1999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范
SL 317-2004 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
SL 336-2006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
术语
工程质量: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技术、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农村土地整治工程质量:反映农村土地整治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设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验收: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验收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进场验证: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进行评价与验证的工作,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要求现场随机地从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检验项目中取样,并送至就近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观质量。
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缺陷部位采取的修补措施。
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拆除、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统一规定。
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并按本规范附录2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2)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农村土地整治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均应进行检查。
涉及安全的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农村土地整治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农村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农村土地整治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较高的专业水平。
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有关验收文件。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承担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农村土地整治工程质量验收项目的划分
农村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详见工程划分表1.4.4-1:
表1.4-1工程划分表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按项目区(片)、耕作田块布局等将土地平整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按相同平整类型或相邻的若干个田块划分分部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水源工程塘坝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灌溉工程明渠管道喷灌排水工程明沟暗渠渠系建筑物工程水闸渡槽倒虹吸跌水、跌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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