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医院)D-27 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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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药事管理 编号 D-27
生效日期 2014.3
题目 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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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为加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制品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
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0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定义: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
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
的生物活性制剂,它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
等。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治疗物质,包括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如人血白蛋
白、酶凝血酶原复合物、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Ⅷ、乙肝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
人免疫球蛋白等。
3. 组织管理
3.1 药事管理、药物治疗及治疗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DTC)负责本院生物制品的临床
使用管理,药学部具体实施。
3.2 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
制品管理条例》、《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加强对生物制品采购、处方、
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4 .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采购与遴选
4.1 采购目录由 DTC 决定,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
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收录的生物制品品种。
4.2 生物制品由药学部统一向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供应。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生
物制品的采购、调剂活动。
4.3 确因疾病治疗需要,对未列入医院药品目录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可以启动临时
采购程序。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5 .使用管理
5.1 严格掌握适应症: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命质量而其他手段或方法
不可替代的患者。
5.2 处方/医嘱的开具: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临床使用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使用,
一般不得超适应症、超剂量、超疗程使用。确需超剂量、超疗程使用的按超说明书使
用规定执行。
5.3 分级应用管理:严格掌握血液制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的临床适应症和禁忌症,临床使
用人血白蛋白,应符合低蛋白血症(全血浆蛋白低于 30g/L )、符合浙江省医保控制
内容方可使用, attending 医生有处方权限。
5.4 使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时,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不良反应做到可疑就报,并做
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5.5 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货源紧缺时,医院发布相关通知,并对其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医务部负责审批,药学部负责调配。
5.6 药品储存: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高
危的生物制品专门位置存放并有警示标志。
6.监督检查
类别 药事管理 编号 D-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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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开展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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