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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两高”司法解释之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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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 两 高” 司法解释解读 广州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2013年9月 按语: 2013年6月17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两高”解释)。 第一节 “两高”解释出台背景 第二节 “两高”解释主要内容 第三节 典型案例 第四节 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两高”解释出台背景 ●1997年— 《刑法》 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339条规定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 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408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 〕4号)。 均为结果犯,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 等实际问题,实践追究刑罚较少。 ●2011年5月1 日— 《刑法修正案 (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 境罪” 一是删除了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对象,即 “土地、水体、大气”; 二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其他危险废物” 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 三是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 为“严重污染环境” 。 ●2013年6月17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共12条,主要规定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 刑标准。 降低了入罪门槛,解决了取证难、鉴定难、认 定难等实际问题—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将大幅增加 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环境管理要求 “史上最严厉的环保司法解释” “四宗最”: 一是最严厉的追责手段 二是最严格的标准适用 三是最严重的风险后果 四是最严峻的现实挑战 第二节 “两高”解释主要内容 (一)《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构成要件: ※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 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1、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 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带有可在适宜 传播途径下对人群有传播可能的致病性病菌、寄 生虫、病毒等病原体的废物。重点是医院污水。 《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传染病分为甲类、 乙类和丙类。 ●“有毒物质”范围 (1)危险废物; (2 )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 学品名录(即将制定)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 学品的物质; (3 )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4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 公约》附件所列物质(目前共有23种物质,如 “灭蚁灵”、“二恶英”等); (5 )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2、“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 十四种情形: “5”种行为; “8”种结果; “1”种兜底——其他情形。 ●5种行为 序号 行为类型 具体内容 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 1 排放地 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 倒、处置 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2011年5月 27 日《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正在划定 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5种行为 序号 行为类型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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