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docx
【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1.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通过“海南市场主体登记平台(海南e登记2.0)”申报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纸质材料登记申请。
2.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原件复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对填报的格式化信息,由登记平台自动审查;对申报的非格式化电子文件,由登记机关随机选派注册专员依法审查。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4.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6.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产权登记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7.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9.备案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外国(地区)自然人提交外国(地区)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港澳自然人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自然人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11.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人免于提交以下材料,但是市场主体应当留存备查:
1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根据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3.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