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法律问题精解.doc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法律问题精解
1.商业秘密认定与保护
1.1商业秘密认定标准
1.1.1不为公众知悉
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这是其核心特征之一。例如,某公司研发的新型材料配方,未在任何公开渠道披露,仅在公司内部严格保密,符合不为公众知悉的要求。
相反,如果某企业的客户名单可以在其公开网站上轻易获取,那么这些信息就不具备秘密性,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例如,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陈某发布的某游戏测试内容属于商业秘密,因其未公开披露,具有秘密性。
1.1.2具有商业价值
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比如一家互联网公司的独特算法,能够提高搜索结果的准确性和用户体验,从而吸引更多用户,增加广告收入,具有明显的商业价值。
一些企业的内部管理流程优化方案,虽然不直接面向市场,但能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降低成本,也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例如,马某某模具公司诉昆山洛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涉案“热流道喷嘴”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构成商业秘密。
1.1.3采取保密措施
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例如,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员工对公司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这是常见的保密措施之一。
企业还可以通过限制信息的访问权限,如设置门禁系统、加密文件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例如,汉某医药公司诉帝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汉某医药公司对“香菇多糖”技术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
1.2客户名单的特殊保护
1.2.1客户名单的特定性
客户名单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特定性,区别于普通客户名单。例如,A化工公司的客户名单不仅包括客户名称,还详细记录了客户的联系方式、需求类型、需求习惯等信息,这些综合性的客户信息具有特定性。
如果只是简单列举客户名称,而这些信息可以从公开渠道轻易获取,那么这样的客户名单不具有特定性,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例如,某医药贸易公司与梁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梁某获取的《全国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据分析(2016)》报告不具有特定性,不构成商业秘密。
1.2.2客户名单的稳定性
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体应是相对稳定的。比如,某企业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一批长期合作、有独特交易习惯的客户,这些客户群体具有稳定性。
相反,如果客户名单中的客户频繁变动,没有相对固定的交易关系,那么这样的客户名单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例如,某健康科技公司与王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王某获取的客户名单因客户群体不稳定,不构成商业秘密。
1.2.3客户名单的秘密性
客户名单必须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例如,A化工公司对客户名单进行加密处理,只有授权的销售人员才能访问,这体现了对客户名单的保密措施。
如果客户名单被随意放置在公共区域,任何人都可以获取,那么这些信息就不具有秘密性,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例如,深圳A医药公司诉深圳B医药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深圳A医药公司未对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不构成商业秘密。
2.保密义务与保密费
2.1保密义务的性质
2.1.1保密义务的法定性
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不以企业支付保密费为前提。例如,员工在工作中接触到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即使企业未支付保密费,员工也有义务保守这些秘密。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这是劳动者的法定责任。
例如,吉某与上海某药业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吉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返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体现了保密义务的法定性。
2.1.2保密义务的范围
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例如,员工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研发的新产品设计图纸、市场调研报告等信息,都属于保密义务的范围。
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进一步明确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但即使没有签订协议,员工也应遵守法定的保密义务。
例如,上海某薄膜包衣公司与离职员工王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违约金,体现了保密义务的广泛性。
2.1.3保密义务的期限
保密义务的期限通常不限于劳动合同期内,还延伸到劳动合同终止后。例如,员工离职后,仍然有义务保守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进入公有领域或失去商业价值。
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但即使没有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也不会因此而解除。
例如,吴广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法院认定吴广离职后披露商业秘密,构成犯罪,体现了保密义务的长期性。
2.2保密费的支付
2.2.1保密费支付的非必要性
企业不需要单独支付保密费来要